作者:李胜利
摘要: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与企业不同,具有独特的性质和作用。反垄断法与合作社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经济自由、民主和政治民主目标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价值和目标。因此为合作社提供一定的反垄断豁免符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法律应当明确给予哪些合作社以反垄断豁免,明确给予行为豁免还是部门豁免,并应规定反垄断豁免的期限及审查。
发文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合作社反垄断法豁免
分类号: F72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D92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