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博文
摘要:采用法释义学方法解读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修订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框架》及其实施指令,发现:其申诉与问责机制在涉案裁判边域范围方面亟待拓宽;涉环境问题案件的责任归属不明,导致未达环境标准的投资主体无法从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在申诉与问责机制的法律适用方面,缺少可遵循的评判原则及程序规则,减损了以私法化方式解决涉环境问题投资争议的法律价值。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涉环境问题投资争议的申诉与问责机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从公众参与和环境人权保护的角度完善利益受损主体的救济方式,增设监察组和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构,并制定涉环境问题不予贷款的规则。
发文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申诉与问责机制赤道原则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Grievance and AccountabilityEquatorial Principles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分类号: 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