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自然资源 · 2020年第11期36-36,共1页

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提交要件及查验

作者:于福臣

摘要:由于非公正继承不动产涉及法规多、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性,因此这项工作各地进展不一。那么,如何既能够依法登记、方便群众、又能够规避风险,将是不动产业内亟待研究的问题。一、登记应提交要件清单不动产继承登记有三种情形: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的。《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或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要件。

发文机构: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键词: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继承权公证不动产登记依法登记公证书操作规范规避风险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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