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海涛
摘要:我国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构建尚处在探索阶段,存在着谈判价格机制设定缺乏客观依据、谈判流程尚不成熟等问题。通过对比德、法、澳等国药品价格谈判模式,本文作者提出保障机制运作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价格谈判机制的完善方向,对此建议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应充分考虑药品价值与创新性,做好谈判后的对接工作,建立专业评价机构,确保谈判机制的协调高效可持续运作。
发文机构: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关键词:药品价格改革医保药品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创新药药品可及性Medical price reformDrugs that covered by medical insuranceDrug price negotiation mechanismInnovative drugsDrug availability
分类号: F740.4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