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与实践 · 2017年第6期45-48,共4页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

作者:朱静洁

摘要:《反垄断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有限,迫切需要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的有力补充。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刚刚起步,具体实施机制尚未成熟,存在"自我审查"为主难以保证审查效果,激励机制缺失难保责任主体主动性以及审查标准、程序概括化导致可操作性较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以"自我审查"为辅的审查机制,确立政策制定机关的激励、惩戒机制,同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标准、程序,从而对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行优化,进而更加全面、高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发文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竞争政策

分类号: F713.8[经济管理—广告][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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