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与实践 · 2017年第4期108-111,共4页

关于碳交易所得的税法界定研究

作者:邹赛男

摘要:碳交易所得包括信用额签发所得、配额发放所得和信用额、配额交易所得。碳交易所得界定争议为存货与无形资产之争,解决争议的关键是碳定价机制。欧盟的碳定价机制深受政策影响,减排目标优于流通性诉求,碳价波动趋平稳,所得宜界定为存货。美国力主建立自由市场机制,其碳价受供求关系调整并通过期货市场稳定现货市场价格,所得宜界定为无形资产。中国试点时期的碳定价机制主要依靠政策设置,碳价平稳且市场流通性不高,所得宜界定为存货。

发文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碳交易所得税存货无形资产Carbon TradingIncome TaxInventoryIntangible Asset

分类号: 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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