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凯,罗玲玲
摘要: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只在第55条对知识产权反垄断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目前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多基于与一般领域反垄断相同的逻辑。作为创新激励的社会工具,知识产权独特的性质与功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应给予特殊考虑。知识产权反垄断具有创新取向,创新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具有独立价值。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应合理把握创新边界。
发文机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东北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
关键词:创新知识产权反垄断
分类号: F830[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