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论 · 2020年第4期11-15,共5页

交易中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陈拙,陈贝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价金清偿完毕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买受人提前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卖人以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保障其价金债权。然而,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范仍缺乏体系化与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门下的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考察,结合德国民法理论与我国现实立法,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买卖合同无条件生效。(2)担保理论仅在功能上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条件物权行为理论。(3)无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导致合同解除。

发文机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物权行为取回权合同解除担保权title retentiondingliches Rechtsgeschaeftrecall rightterminationsecurity interest

分类号: F7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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