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论 · 2011年第7期152-154,共3页

论保密法新规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潘冬青,潘百林

摘要:新保密法实施以后,商业秘密不再一律属于国家秘密。曾经作为国家秘密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要予以重新认识,要明确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联系和区别。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推行符合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市场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维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发文机构: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保密法新规范商业秘密保护

分类号: F713.51[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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