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财会 · 2020年第12期39-39,共1页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键词:税前扣除纳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医药制造税务总局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支出

分类号: 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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