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仕兵
摘要: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入股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农地入股期限届满前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必须对农地经营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但结果却会出现无人受让的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实现“三权分置”制度的初衷,农地经营权的强制管理制度是应然选择。农地经营权强制管理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土地信托关系,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土地信托,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农地经营权强制管理的利益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管主体,在农地经营权到期或清偿债务后,农地经营权强制管理应当变更或终止。
发文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强制管理三权分置
分类号: D922.3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