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年第1期 17-19,共3页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民事责任——以“森本公司等与永绎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张明正,张跻智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采取引诱、胁迫甚至伤害债务人、故意毁坏债务履行标的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第三人能否在侵害债权,学说及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要从当事人资格、主观方面、侵害对象以及损害结果等方面考虑,类型化的分析同样有助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责任承担上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兼顾其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一般侵权免责事由外,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职责上的需要得为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

发文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民事责任

分类号: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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