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会,何莉苹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的实体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处。在补偿原则上,不应当采公平补偿原则而宜采完全补偿原则。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预期利益、无形损失的规定有待商榷。在补偿标准上,当权属证书中标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发文机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征收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