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迟玉川,朱金风,王启远,姜爱梅
摘要:笔者近期在基层进行“三资”管理检查中发现,一些村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一是在收到应该支付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时,直接确认为其他收入;二是在收到一次性缴纳多年的土地承包费时,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三是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时,确认为补助收入;四是对没有及时交款的经济合同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并确认收入;五是对收到的具有投资性质的款项取得的收入时,未确认为投资收益。
发文机构:山东省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工作站
关键词:当期收入确认收入经济合同核算三资投资收益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款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