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广华,于海容
摘要: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根本权益的保障。文章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制度角度,分析建国后原始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始取得主体不明确,应借鉴表见代理制度扩大原始取得制度中发包方的范围。对于原始取得的公示方式,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区别于《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土地登记程序,明确规定由发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发文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取得公示方式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