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况文婷,梅凤乔
摘要: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削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发文机构: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令赔偿行政命令行政责任形式
分类号: 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