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 · 2016年第5期30-34,共5页

论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作者:况文婷,梅凤乔

摘要: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削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发文机构: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令赔偿行政命令行政责任形式

分类号: 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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