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智慧,赵元凤
摘要: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难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环节,农业保险市场也是如此。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农作物保险理赔中的通行做法是“协议”赔付,其产生机理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低水平均衡,更是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发文机构: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业保险协议理赔行为主体利益均衡
分类号: F840.66[经济管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