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云,常军,杨俊
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发文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户籍改革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分类号: F323.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