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理恒,綦磊,李姗蔚
摘要: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分为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当然主体,集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农户的委托,也可以成为入股主体。以公开招标、拍卖、协商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均可以成为入股财产。
发文机构:中国人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模式入股财产入股主体
分类号: 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