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英,吴越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要求其财产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相一致;强化成员出资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不权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合作社自身发展。相应地,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评估制度和相关的确权、过户及抵押登记制度。
发文机构: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成员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类号: F325.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