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虹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集中或者集合而形成的继受主体虽有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土地银行”农地受托人以及农地承租人等多种类型,但能够以承包经营权作为客体进行融资的主体仅限于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和农地受托人三类,而且三类继受主体各具不同的风险利弊。
发文机构: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流转继受主体融资主体资格
分类号: 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