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 · 2013年第5期80-83,共4页

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

作者:吴睿

摘要: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定其内涵。实体标准是从内容上判定某一推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标准,包括公共产品标准、交易成本标准、公共选择标准。程序标准指的是确认公共利益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全民公投确认公共利益、代议机构依立法程序确认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确定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也应当在正视公共利益概念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强化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加强公共利益确认程序中的协商机制建设,完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发文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公共利益

分类号: F320.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来源期刊
农村经济

农村经济

Rural Economy
  • CSSCI
  • 北大核心
注:学术社仅提供期刊论文索引,查看正文请前往相应的收录平台查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