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远胜,周中举
摘要:以行政复议代替行政裁决处理征地补偿安置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被征集体土地权利人行政维权渠道不足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地役权人、相邻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鉴于此,本文认为,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不能局限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条款,而应当对方案是否给予申请人公正补偿进行全面审查。
发文机构: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申请人审查对象
分类号: F3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