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海萍
摘要: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发文机构: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农村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分类号: 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