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红霄,杨萍
摘要:通过深入研究公共地役权本质特性和我国森林生态公益与私益均衡对公共地役权的制度需要,本文提出:应根据供役地人权利受限程度将公共地役权分为实质性与非实质性限制两类。为保证森林生态公益与私益的均衡,实质性限制森林生态地役权应以约定设立为主、法律直接规定为例外,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支付供役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应等于供役地权利人物权受限的经济损失;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发文机构: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公共地役权森林生态权利边界
分类号: F326.20[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