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虹
摘要:将"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这种农地流转试点实践中的典型形式视为"土地银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的合作制性质与其承担的政策职能存在错位,从农地融资法律关系的视角,"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并不属于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范畴,对于农地融资的授信主体的性质与种类,法律应给予明确的定位。
发文机构: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农地融资授信主体法律性质
分类号: F30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