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梅,尚立娜
摘要: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权抵押贷款有效拓展了林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与实现抵押权时,要正确认定抵押物的范围。林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林木不属于抵押财产,林农有权自主支配。林木所有权应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此增加融资担保能力。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架空线路穿越林区时,林农要受诸多限制,对林权抵押造成不利影响。这些限制目前不能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为依据。对林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林农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发文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林农林权抵押物权法
分类号: 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