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泰安,黄泽勇
摘要: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方应该补偿,从物质补偿逐渐过渡到货币补偿;根据《物权法》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不同,土地补偿费应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各个省份对二者之间的分配比例规定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统一规则,土地补偿费根据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实行“三七”比例分割比较合适。
发文机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比例分配三七分
分类号: 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