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阎竣,陈传波
摘要:本文基于四个试点县的调研发现,普通农户(承包方)并不是因为还不了贷款而失去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经营权先被规模化流转后,再被新型经营主体(受让方)用于融资担保;但流入的土地经营权因仅支付一年租金而担保价值极低,必须附加其他抵押担保条件;可担保机构比银行缺乏基层网络和风控能力,以土地经营权反担保时,和银行面临同样的担保价值低和处置难的困境,并增加了融资成本。应完善承包户的知情同意和租金保障机制,显著降低承包方和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利率,以长期低息贷款鼓励耕地持续改良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土地产出率。
发文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关键词:承包地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新型经营主体银行贷款Contracted landLand management rightFinancing guaranteeNew business entityBank loan
分类号: F83[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