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鲲,肖卫东
摘要:本文以CGL公司、HS公司为例,对工商企业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方式的契约选择进行了案例分析和制度经济解释。研究发现,工商企业是否租地进入种植环节是基于节约成本的理性选择;在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生产领域,工商企业租地经营具有合理性,农户契约履约率高低会导致企业租地经营边界的动态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介作用能够影响企业的租地决策;同一企业同时采用订单基地和自建基地方式获得原料是现实有效的选择。因此,本文认为要客观对待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建设原料基地;把案例培训作为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的重要内容;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改善农产品契约有效履行的外部环境。
发文机构: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资产专用性契约选择订单基地自建基地Asset specificityContract choiceOrder baseSelf-establish base
分类号: F326.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