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问题 · 2020年第7期36-46,共11页

宅基地流转的实践路径、权利结构与制度回应

作者:刘恒科

摘要: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文机构: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Transfer of rural homesteadFamer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Household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Legal lease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Right to man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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