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贵华,吴大华
摘要:结合我国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制度安排,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用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更多时候需要采取创新的实现方式。可以将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和托管确立为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创新方式。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专门立法中,借助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体系来构造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相应规则,是一种较为可取的做法。
发文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承包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抵押权实现“三权”分置Management right of rural contracted landMortgage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Realization of the mortgage“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