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问题 · 2018年第3期56-66,共11页

合作社决议效力规则的立法构造及其适用

作者:赵新龙

摘要:决议纠纷是合作社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其裁判关键是明确决议效力规则。新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存在明显疏漏,司法实践亦缺乏裁判依据,亟需构造决议效力规则。我国应当采取效力瑕疵形态的"三分法"模式,并根据相应的构成要件明确具体适用情形。进而,可以从形成规则、瑕疵规则、拘束力规则和救济规则等方面出台司法解释或通过合作社章程明确有关决议效力规则;法院按照正当性、必要性和实效性的标准采取有限干预原则,并运用社员权利平等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规则、正当程序规则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规则具体认定合作社决议的效力。

发文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合作社决议效力效力瑕疵形态构成要件效力认定Cooperative resolutionsDefective form of validity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分类号: F30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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