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宴
摘要:继续承包制度内涵着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含义的重要表达,制度实施过程中无需做土地调整,也无需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久化。新增家庭成员应该随着集体成员身份的取得而取得对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继续承包的合法主体,对婚嫁女的继续承包有必要做特别的制度安排。只有以集体成员身份取得的承包地才适用继续承包制度,继续承包排除客体的后续承包规则不可忽视。继续承包具有无偿性,承包合同不应增加承包人的任何负担,合同签订可以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新设立应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
发文机构: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权利取得Land contracting rightContinue to contractSubject rangeObject rangeRight to obtain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