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洪乐
摘要:本文通过对浙江RA市的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政府与农民集体间的增值收益分配相差悬殊,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同,在其转为同样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后却以同一价格出让。这种做法表面看起来合理,实质上却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发文机构: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关键词:征地补偿土地开发协议出让建设用地
分类号: F275.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