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琼,游春
摘要:局部区域性共享资源的治理应采取以社区自治为主,政府间接支持为辅的方式。由于共享资源的性质决定了社区自治具有集体行动的性质,因此需要围绕协会的组织与领导实现共享资源治理中的成本投入以及收益的分享。本文认为,以协会的组织和契约性规则为正式制度,结合互惠合作为核心的群体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管水协会”这类民间协会的集体行动机制,实现共享资源的社区自治。
发文机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集体行动共享资源民间协会管水协会
分类号: 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