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富青
摘要:面对传统合作社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新一代合作社表现出明显的公司化发展倾向,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股份式合作社与之类似,也呈现出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趋向。对这些一反传统合作社制度的现象应视为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它不是合作社的终结,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顺应了合作社组织形式发展的潮流,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发文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合作社公司化法律形态法律回应
分类号: 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