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 · 2018年第8期33-35,共3页

改革抑或守成: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思考

作者:李晴

摘要: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不应受“一户一宅”原则限制,应改采法定面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转让应被许可,受让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使用费,依宅基地用途确定受让人使用宅基地的年限。现阶段,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有其必要性,仍应继续沿用。

发文机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三权分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分类号: F53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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