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宏波
摘要:以土地征收、收回、征用为典型代表的强制性取得方式理应是公益用地的取得方式,但由于公共利益边界泛化,经营性建设用地假借公益之名行经营建设开发之实,这种强制性公权力沦为利益的工具,反倒违背公益目的。为此根据公益用地的内在属性和特征,提出公益用地的市场化取得方式。
发文机构:四川警察学院
关键词:公益用地市场化取得经济学依据法学依据
分类号: F713.8[经济管理—广告][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