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鹏
摘要: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模式,既包括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股份合作社模式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营利法人。股份合作社不能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行规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在入股协议中对退社自由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通过调整其他土地或者是支付相应金钱的方式,保障退社自由。退社自由的制度设计对股份合作社模式的有偿退出同样适用。
发文机构: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分类号: F304.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