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研究 · 2013年第4期431-434,共4页

我国农村生态保护的制度性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立法

作者:张安毅

摘要:农村生态保护在法制体系中被边缘化、农村生态资源权利主体虚位、农村生态损害缺乏救济机制,是我国农村生态保护陷于困境而面临的制度性难题。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农民对农村生态资源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对农村生态的保护利用、知情参与、救济等权利,使农民可以基于自己的生态权益在立法上争取发言权,才是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和根本出路。因此,我国立法应尽快规定农民生态权,并保障农民生态权各项权能的实现。

发文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农村生态生态资源农民生态权立法rural ecologyecological resourcesfarmer's ecological rightlegislation

分类号: F32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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