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鸿飞,尚世源
摘要: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地位混淆、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畅、环境生态利益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难以衡平等问题。针对水生态环境的特殊性,需要从建立损害赔偿的政府责任制、确立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健全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与优化。
发文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世界水谷”与水生态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利益平衡诉讼衔接wat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compensation consultationinterest balancelitigation connection
分类号: 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