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航英
摘要:以一个经历农业转型的乡镇为例,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家庭经营以及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从事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消灭小农家庭经营、改变乡土社会;而乡土社会也并不一定会以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就天然排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并未对村民原先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造成过度冲击之时,其所遭遇到的来自乡土社会的反向力量就会相对减弱。与此同时,如能透过连属家庭经营、利用乡土性社会准则这两种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可巧妙地将两者吸纳到自己的支配体系之中,并就此建立起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
发文机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家庭经营乡土社会社会基础new subject of agriculturesmall scale family farmingrural communitysocial basis
分类号: F32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