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野
摘要:土地征收权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强制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权力。征收行为符合法定的公益目的与足额补偿的限制条件,被征收者就应当服从。国务院关于"农民对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的确认材料作为征地报批必备材料"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与征收权的基本属性存在冲突,同时也缺乏实践上的可能性。这样的程序设置表面上有利于农民权利,但在实践中不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行政效率,导致了"农民确认"程序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对"农民确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加入听证程序,增加争议判断机制,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表述,补充相关内容,以达到真正保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发文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程序征地补偿land expropriationexpropriation procedurecompensation for land expropriation
分类号: F32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