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年第5期26-33,共8页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作者:刘征峰

摘要:“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一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一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一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发文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保有用益物权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成员权私权谱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contracted 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rural land"ownership of landtenure~ usufruct~ usufructuary rights in Rem~ usufructuary rights in right~ exercise of usufruct~ membershipright~ private right system.

分类号: F30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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