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年第1期156-160,共5页

《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介评

作者:鲁世平,李卉

摘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开创了针对无体物冲突法进行国际立法的先河,其规定的证券物权冲突适用“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是传统“物之所在地法”的更新;其调整对象是证券交易中的物权,包括证券完全转让时的所有权和以证券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物权。该公约顺应并有力促进证券的跨国交易,推动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物权冲突法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并对各国立法具有导向作用;但公约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发文机构:长安大学法学系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大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积极影响消极影响securitiesan indirect holding system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positive im- pactsnegative impacts

分类号: 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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