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墨绍山
摘要:诸多案例表明,环境群体事件是公民受到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利益侵害且正式利益表达途径受阻时所激发的一种非理性的集体利益表达活动,其参与者的个体行为选择可从制度经济学者奥斯特罗姆由的长期存续公共池塘资源个体行为选择理论得到解释。而其发生逻辑则符合“个体因环境污染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害——正式利益表达无效——诱发群体事件”这一诱发机制,是受害者在政府环境规制无效且正当利益表达失败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健全公民参与平台和渠道,成为了预防环境群体事件的必然对策。而在治理话语下,这一参与机制尚可为治理参与主体网络的完善提供助力。
发文机构: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关键词:群体事件利益表达环境污染公民参与environmental massive events interest expression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on
分类号: D630.8[政治法律—政治学][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