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路
摘要:“重刑轻民”是中华法系有别于其他四大法系的鲜明特点之一。“重刑轻民”这一特点表现在立法上,是重视刑事法规的制定而忽视民事法规的制定;表现在法律适用上,是重视刑事诉讼而轻视民事诉讼以及民事制裁刑罚化等现象。通过法的本质对“重刑轻民”这一法律传统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是其根本的经济原因;维护君主统治与宗法等级制度是其现实的政治原因和社会原因;重农抑商政策是其直接的政策原因等。而这一传统也对我国现代的法律产生了影响。
发文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君主专制宗法等级制重农抑商natural economycommodity economy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patriarchal clan systemto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agriculture than commerce
分类号: 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