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军辉
摘要:法人组织的不同经营目的使得其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国有林场法律模式的选择首先要区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两种不同性质的林场。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采取事业单位法律模式可以保障其实现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职能;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采用公司法律模式能够相对清晰地界定国家与林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弱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林场改革中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也应有清醒的认识。
发文机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国有林场法律模式改革state-owned forest farmlegal modelreform
分类号: 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