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仁,朱艳丽
摘要:由于特殊的地貌景观与人为因素的双重结合,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成为黄土高原地区最严重的两大问题,直接影响该地区生态林业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态压力,但是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和巩固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目前,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存在缺陷,法律监督不得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治理黄土高原生态环境问题应进行生态林业法制建设,要着重健全生态林业主要法律及配套法规,建立黄土高原生态林业特区管理制度,创新生态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度以及完善该地区林业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发文机构: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关键词:黄土高原生态林业法制化Loess Plateauecological forestrythe legal system
分类号: D922.6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政治法律—法学]